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一
平证发〔2011〕322 号 签发人:杨宇翔
关于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保荐书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接受江苏
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
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
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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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情况
成员 姓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曾主持或参与了盾安环境(002011)再融资、
爱尔眼科(300015)IPO、爱施德 IPO 等的承
严 卫
销或保荐工作,康德莱、锐奇工具等的改制
辅导工作。
曾负责或参与了丰原药业、国通管业、沃华
保荐代表人 医药、红宝丽、鱼跃医疗、新北洋、江苏三
友、安诺其、新界泵业等 IPO 项目及安凯客
杜振宇 车、弘业股份等再融资项目的承销或保荐,
负责了鲁信高新等并购重组业务,主持了禾
欣实业、台华纺织等多家公司辅导或改制工
作。
协办人 丁浩
项目组其他成员 郑周、杨佳佳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以北,
淹城路以东)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日(2010年8月8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
联系电话:0519-86163673
传真号码:0519-86163673
经营范围:从事高压油缸、液压件、液压系统、高压柱塞泵
及马达、高压液压阀、精密铸件研发、生产与相关技术支持服务;
机械零部件制造;销售自产产品。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普通货运)。
证券发行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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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
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
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履行
了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
1.2011年1月12月至1月15日,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初步审核,并形成了审核报告。
2.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内部核查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了逐项
回复和整改。
3.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于2011年1月21日召开内核会议,对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4.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内部核查
部门对内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内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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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内核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如下意见:江苏恒立
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相关申请文件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
意推荐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
五、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
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
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
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
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
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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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
调查、审慎核查。
(一)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于2010年8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
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
2.发行人于2010年9月5日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的有关决议,包括:本次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
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
序。
(二)关于《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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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1.主体资格
(1)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成立
于 2005 年 6 月 2 日并于 2010 年 8 月 8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且截至目前仍然依法存续。因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 8 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为成
立于 2005 年 6 月 2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 2010 年 8 月 8 日按
原账面净资产值扣除分配股东现金股利后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且截至目前仍然依法存续。因此,发行人设立以来已持
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 9 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并且查阅了发行
人历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查阅了相关财产交接文件和相
关资产权属证明,确认发行人股东历次出资均已足额缴纳。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文件,访谈了发行
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 10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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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
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实地查看
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高压油
缸、液压件、液压系统、高压柱塞泵及马达、高压液压阀、精密
铸件研发、生产与相关技术支持服务;机械零部件制造;销售自
产产品。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普通货运)。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高压
油缸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因此,发行人符合《管
理办法》第 11 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
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
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
均为汪立平、钱佩新夫妇,没有发生变更。因此,发行人符合《管
理办法》第 12 条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的股权
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
第 13 条的规定。
2.独立性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流程资料,访谈了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业务运营情况,确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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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符
合《管理办法》第 14 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流程资料,访谈了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经营情况,实地查看了发行人与业务
经营相关的资产及其运行情况,并查阅了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资产
的权属资料。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符合《管理办法》
第 15 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于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