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不超过12,6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
发行股数:
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3.57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1月14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
发行方式: 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发行方式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3,600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有色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新疆有色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新疆有色持有
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股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新疆有色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新疆有色减持所持
的承诺:
有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新疆有色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
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新疆有
色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无不可
抗力原因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则每年减
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前一年度末新疆有色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股东绵阳基金、睃驰投资、陕西鸿浩、中
博置业、诺尔特矿业、湖南力恒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1月12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东关于持股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有色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新疆有色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新疆有色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新疆有色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新疆有色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新疆有色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新疆有色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无不可抗力原因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则每年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前一年度末新疆有色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股东绵阳基金、睃驰投资、陕西鸿浩、中博置业、诺尔特矿业、湖南力恒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及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当股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120%时,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当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停止条件: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某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有色将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以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其单次增持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单次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公司回购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将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单次回购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年度薪酬总和的20%(税后),但不超过上年度薪酬总和。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义务对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公司新聘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要求被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前述增持义务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数量及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
当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实施完成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