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更新<保理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上述事项提交给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
2.上述议案涉及的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非执行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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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华 张鸿光 伏军
2021 年 10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非执行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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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华 张鸿光 伏军
2021 年 10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非执行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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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华 张鸿光 伏军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