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现就审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更新<保理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于更新保理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除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外,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更新保理合作框架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此议案。
二、 《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决策程
序符合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
司所处行业及规模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此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非执行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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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华 张鸿光 伏军
2021 年 10 月 27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非执行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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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华 张鸿光 伏军
2021 年 10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非执行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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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华 张鸿光 伏军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