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85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销售合同,约4.35亿元。
合同生效条件:自三方盖章后生效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丙方”)、公司全资子公司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哈密华风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华风”或“甲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采购乙、丙方太阳能电池组件事宜,于2015年7月15日签署电池组件销售合同。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名称: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
(2)金额:约4.35亿元
二、哈密华风情况
(1)名称:哈密华风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2)注册地点: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广东工业园区
(3)法定代表人:张建新
(4)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5)成立日期:2013年11月19日
(6)经营范围:风能、太阳能发电投资营运;风能、太阳能发电服务业务
(包括项目前期开发、技术咨询、设计、建设与安装调试、专业运行及维修维护服务)。
(7)股东:属于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8)公司与哈密华风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关系;截至2015年6月30日,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9) 经审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哈密华风的资产总额为986,132.95元,
负债总额为1,200元,净资产为984,932.95元。2014年度无营业务收入,净利润为-13,380.12元。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总金额:约4.35亿元
(2)结算方式: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预付款,根据到货批次支付相应的货款,到货进度款为合同总金额的70%。在全部组件到达后,经甲方和甲方业主方共同验收确认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剩余的10%货款。
(3)违约责任:如乙、丙方不能按期足额交货,则应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如甲方不能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则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预期利息、违约金。
如在没有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将基于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
(4)争议解决:三方首先本着互谅互让,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后仍不能解决,三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三方盖章后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扩大高效单晶组件的市场份额,引导高效单晶路线示范效应,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本合同的履行不会造成公司主要业务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