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981 沪市 汇鸿集团


首页 公告 600981: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暨提起诉讼的公告

600981: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暨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4

600981: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暨提起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21-100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暨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锦公司”)经营的电子通信设备贸易业务发生部分合同执行异常可能导致公司产生损失的风险。详见公司于 2021 年7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中
锦公司已就部分合同采取法律措施提起诉讼,详见 2021 年 8 月 18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暨提起诉讼的公告》。为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利益,截至本公告日,中锦公司另就部分合同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法院已依法受理。中锦公司为原告,涉案的金额合人民币 199,571,520 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情况

  (一) 案件背景

  2020 年 9 月 15 日、2020 年 10 月 29 日,中锦公司与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签署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中锦公司依约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了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经检测,中天科技交付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

  (二) 起诉基本情况

  中天科技交付严重背离合同约定产品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中锦公司据此
提出解除案涉合同、返还货款的诉请。中锦公司就相关合同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法院已依法受理,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99,571,520 元。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地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中锦公司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21-100

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 91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吴毅民

  被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中天村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

  (三)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 年 9 月 15 日、2020 年 10 月 29 日,中锦公司与中天科技就多网融合应
急通信基站(MIEC-30A)产品签署了六份《设备定制合同》。合同约定:中锦公司向中天科技购买多网融合应急通信基站(MIEC-30A)产品,总数量为 1852 套,总价为 199,571,520 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锦公司依约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了案涉合同项下的全部
货款。中天科技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2021 年 4 月 27 日交付了合同项下的
货物。经对中天科技提供的货物进行检测发现,中天科技交付的货物存在射频不支持 4G、无视频会议软件,视频接收灵敏度及强度无法测试等问题,测试结果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据此,中锦公司提出解除案涉合同、返还货款的诉请。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锦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中锦公司
与中天科技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签订的三份《设备定制合同》、2020 年 10 月 29
日签订的三份《设备定制合同》;2、依法判令中天科技退还货款 199,571,520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