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集团”或“公司”)的委托,委派朱晓红律师、黄萍萍律师出席汇鸿集团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向本所律师做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汇鸿集团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分别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投票注意事项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过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南
京市白下路 91 号汇鸿大厦 2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投票注意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694,281,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554】%。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606,453,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3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87,827,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6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2.01 发行规模
2.02 票面金额、发行价格
2.03 品种及期限
2.04 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2.05 募集资金用途
2.06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2.07 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2.08 担保事项
2.09 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
2.10 承销方式、上市安排
2.11 决议的有效期
2.12 授权事项
2.13 关于设立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部分承诺并延长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6.《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6.01 周晓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马国强 经办律师: 朱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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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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