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2、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公司通过发行本次公司债券,可以拓宽融资渠道,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增强公司整体资金使用的稳定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
二、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的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财务收益。公司在满足经营性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投资保本投资理财产品及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及依法合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三、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部分承诺并延长承诺履行期限的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部分承诺并延长承诺履行期限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董事会对于本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3、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野青、王延龙、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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