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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股份:股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公告

公告日期:2004-07-14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1、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股份”或“发行人”)本
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4500万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94号文批准。
    2、“宝胜股份”股票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的承销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进
行。
    3、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
或以上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均可参加配售申购。
    投资者可申购新股数量的计算,分别依据其持有的沪市、深市上市流通 A股
股票市值,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深两市上市流通 A股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4、市值计算依据:《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摘要》刊登日,即2004年7月13日( T-3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沪市或深
市各种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的数量乘以该种股票收盘价所得之
和(包括已流通但暂时锁定的股份市值)。2004年7月14日( T-2日)由上证所
和深交所发送市值对应股数和可申购数量。
    5、本次发行并非上市,有关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请注意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申购时间、申购对象、申购程序、申
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次数的限制以及认购量的确定。
    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宝胜股份”4,500万股 A股股票的有关事宜向社
会公众作简要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宝胜股份”股票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
读《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该摘要已
刊登在2004年7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证券日报》上。
    8、投资者在作出认购“宝胜股份”股票的决定之前,应详细阅读《宝胜科
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资决
策的依据。《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及
附注材料可到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办公场所查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查阅( h t t p:// w w w. s s e. c o m. c n)。
    9、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人违规融资进行申购。
    10、本次配售简称“宝胜配售”;沪市配售代码为“737973”,深市配售代
码为“003973”。
    释义
    除非特别提示,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如下规定含义:
    宝胜股份/发行人:指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指本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股)4500万股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沪市:指上海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
    深市:指深圳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
    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级市场投资者/投资者:指在上证所或深交所开立账户的境内自然人和法
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招股说明书摘要》:指《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摘要》
    有效申购:指申购量未超过投资者按其持有的上证所或深交所已上市流通股
票收盘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未超过申购规定的申购上限)的申购请求
    申购日/ T日:指2004年7月16日,即本次发行中参与配售的投资者通过上
证所与深交所的交易系统配售本次发行的股票的日期
    元:指人民币元一、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方式:宝胜股份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4500万股,采用全
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进行。
    2、发行数量:宝胜股份本次 A股发行数量为4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00元。
    3、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7.80元,发行市盈率为18.57倍(按发
行人2003年每股收益和2003年末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4、发行对象:于《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日即2004年7月13日( T-3日)
收盘时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
及以上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均可参加本次新股配售发行的申购。投资者同时持有的
沪、深两市上市流通 A股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投资者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不计入可申购市值,但证券
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可作为二级市场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上市流通 
A股股票市值参与申购与配售。
    5、申购时间:2004年7月16日( T日)上证所和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即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
按申购日通知办理。
    6、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证所、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

    7、配售简称及代码:配售简称“宝胜配售”;上证所的配售代码为“7379
73”,深交所的配售代码为“003973”。
    8、配售缴款时间:2004年7月21日( T+3日),即申购日后的第三个工作
日,中签的投资者缴纳认购新股款项。
    当中签者认购资金不足时,各证券交易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能够认购的部分进
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二、配售方法
    本次股票发行采取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发行方式,即利用上证
所和深交所交易系统在指定的时间内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由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将4,500万股“宝胜股份” A股股票输入其在上证所的股票发行
专用帐户中,并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按7.80元/股的发行价格卖出。符
合配售申购条件的投资者可在指定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
营业网点,以每股7.80元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
托。
    投资者可在指定时间内,依据其所持的沪市流通股票市值,用其在上证所开
立股票帐户向上证所申购;并可同时依据其所持深市流通股票市值,用其在深交
所开立的股票帐户向深交所申购。
    申购结束后,由上证所和深交所的交易系统主机按各投资者2004年7月13日
( T-3日)收盘实际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市值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
数。在上证所及深交所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之和确定后,按以下办法配售:

    1、当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股票发行总量时,按参与申购的投资
者实际有效申购量配售,认购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承销协议包销

    2、当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股票发行总量时,按参与申购的投资
者实际有效申购量配售;
    3、当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股票发行总量时,由上证所和深交所
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配号一个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
连续配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投资者每中签一个号码可认购新股
1,000股。三、申购数量的确定
    1、上证所与深交所分别按照投资者于《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日即2004年
7月13日( T-3日)持有的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的
收盘市值,即投资者沪市或深市股票帐户内登记在册的各已上市流通 A股股票股
数乘以该日各股票收盘价格的总和,计算投资者市值对应股数和可申购数量。投
资者同时持有的沪、深两市上市流通 A股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上述用于计算市值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包括已流通但暂
时被锁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战略投资者及一般法人通过配售认购的新股;不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债券、其它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
不包括已发行未上市的新股、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国家股、法人股以
及 B股等其它股份。
    2、投资者根据上证所和深交所确定的可申购新股数量分别进行申购。投资
者每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限
申购新股1,000股,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申购新股的数量最低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
    同时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的投资者分别依
据其所持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的市值,向上证所或
深交所进行配售申购。
    3、除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帐户以外,每一股票帐户可申购股票数量的
上限为45,000股,且每一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若同一股票帐户多次申购,
除第一次申购外其它申购均视作无效申购。
    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申购,凡申购量超过按投资者持有的上证所上市
流通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的部分,或申购量超过规定的申购上限的部分,
为无效申购。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申购,凡申购量超过按投资者持有的深交所上市
流通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的部分,或申购量超过规定的申购上限的全部申
购,为无效申购。
    上证所和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新股发行系统将自动剔除无效申购,只保留有
效申购部分。
    4、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可以其持有的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
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市值分别参与配售,基金可以持有的沪市股票账户按
99,999,000股的申购上限重复申购,持有深市股票账户的只需按其所持股票市
值上限一次申购,但累计申购总额不得超过按规定可申购的总额。
    5、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申购程序
    1、投资者在按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方式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
申购款。
    2、配售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即:
    (1)投资者当面委托申购时,应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
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投资者开户的与上证所或深交
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办理委托申购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
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自助终端进行委托时,应按各证券营业网点的
要求办理申购委托手续。
    (3)持有沪市流通股票的投资者只能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
委托申购手续,并按上证所的配售代码进行申购;持有深市上市流通 A股股票的
投资者只能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并按深交所的配
售代码进行申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确认,则不得撤销。五、配号与抽签
    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发行总量,则采用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的方式进行
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04年7月16日为申购日( T日)。申购日( T日)申购结束后,上证所和
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确认各自的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对有效申购连
续配号,每1,000股配一个申购号,配号结束后将申购配号结果传送给各证券交
易网点。
    2、公布中签率并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