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7 证券简称:内蒙一机 公告编号:临 2023-030号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42,520股,涉及人数32人,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0.07%;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703,779,257股减少至1,702,636,737股。
2、调整后的本次回购价格:
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41元/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85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的七届八次董事会和七届六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根据《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规定,结合近期股权激励对象发生异动及2022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情况,拟对32名激励对象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1,142,520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
理办法〉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六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议案》。
2、2021年3月17日公司发布《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9号),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06号)。
3、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六届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议案》。
4、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16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年4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1年4月23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
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年5月7日,公司召开六届十六次董事会和六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1年5月29日,公司召开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和六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21年6月3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160人,登记数量为1,375万股。
9、2021年7月6日,公司完成了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预留部分授予登记人数为19人,登记数量为87万股。
10、2022年8月26日,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和七届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3年6月5日,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及七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3年8月22日,公司七届八次董事会及七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回购注销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1、激励对象发生异动
(1)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第(二)款的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原则上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授予价格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鉴于首次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因到龄退休和岗位调动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需要回购注销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605,400股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2)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第(七)款的规定: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符合“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规定情形的有9人:其中2名激励对象因安全管理履职不力不具备激励资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4,400股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其余7名激励对象(包含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到龄或免职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1,000股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本次因激励对象发生异动合计回购1,060,8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2022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C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中第(五)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公司内部各类考核制度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额度。
在上市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考核条件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考核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待改进) E(不合格)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1.0 1.0 0.7 0 0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根据2022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其中14名激励对象(其中首次授予人员13人、预留部分授予人员1人)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C,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为计划额度的70%,其余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1,720股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
本次因激励对象2022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等级为C合计回购81,72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次合计回购1,142,52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和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派息时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价格调整
公司2022年8月30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价格的公告》,依据2020年度、2021年度现金分红情况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调整为4.652元/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调整为5.092元/股。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42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作出以下调整: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4.652-0.242=4.41元/股。
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