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秋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7-059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23 - 2017/8/24 2017/8/2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6月29日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17,585,80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7,055,148.18元。剩余未分配利
润结转下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23 - 2017/8/24 2017/8/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股东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奔马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奔马投资有限公司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财税[2012]85 号通知》”)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财税[2015]101 号通知》”),其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实际发放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 元。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
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 A 股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财税[2014]81 号通知》”),该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 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054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
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元。
(6)尚未支付股改对价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哈尔滨和平商城、绥化市龙闽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哈尔滨市华美城市信用合作社、哈尔滨市宣福刊物发行部、哈尔滨市恒源经纪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海迪克经济技术实业公司、张凤英、 上海古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度现金红利通过中登分公司全额发放至帐户。 请上述8户股东看到本公告后,及时与本公司证券部联系领取以前年度红利事宜。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451-53644632
传真: 0451-53644632
六、备查文件目录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