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891 公司简称:*ST 秋林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委托,审计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
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
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对后附的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四、 公司代行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责潘建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建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杨庆国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20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82,475,289.14 元,加公司年初未分配利
润-3,839,745,428.41 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422,220,717.55 元。
因为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422,220,717.55 元,所以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年度报告中所涉及的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因存在不确定性,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2020年度,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1、公司因 2018、2019 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18、2019 年财务会计报
告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第 14.1.3 条和第 14.1.7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起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暂停上市。
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及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根据原《上市规则》第 14.3.3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如果触发相关终止上市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2、公司存在债务逾期、诉讼及执行案件的影响,公司资产及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和资产被查封和冻结,且目前涉及的诉讼较多,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如出现不利于公司的生效判决或公司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有可能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3、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失信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15 执 2028 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目前,中国证监
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2. 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存储的债券募集资金被违法划转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管理实施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万联证券)、资金存储行(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三方共同监管的办法。
但资金监管方华夏银行在未见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万联证券的划款指令的情况下,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资金划出。
公司已就此事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2 月 27 日、2 月 28 日分别向中国银保监会天津分局进
行投诉、向华夏银行总行监察室进行举报,并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收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
津监管局《举报事项答复书》【津银保监举复﹝2019﹞005 号】,答复书中对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违规划转募集专户资金、违规开展保理业务、涉嫌伪造“18 秋林 01”募集资金专户明细对账单、
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办理业务等四项问题进行了回复,确认了华夏银行违规划转我公司募集资金,以及违规开展保理业务等问题。
2020 年 1 月 19 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津民初 44
号),判决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对天津隆泰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公司对以上一审判决不服,已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最高法院递交上诉状,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7 日披露,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
津银保监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津银保监信复﹝2020﹞3 号】,天津银保监局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反映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有关情况的信访事项现已核查完毕,公司不服天津银保监局的处理意见,将自收到上述意见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查(公
告编号:临 2020-035)。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披露,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银保监会”)关于反映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有关情况信访事项(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0-035)的《信访答复意见书》【银保监信复﹝2020﹞190 号】,银保监会对公司提交的复查申请告知“经复查,未发现天津银保监局在前期核查中存在违规情形。” (公告编号:临 2020-051)。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披露,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秋林集团与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及原审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 907 号】,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初 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项下的存款(包含利息)对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秋林集团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公告编号:临 2021-004)。
3.公司诉龙井银行等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
公司在延吉市延河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后为“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井农商行”)增资改制时出资 1 亿元,作为股本金,持有龙井农商行 20%股份,并以3.3824 亿元购买了龙井农商行置出资产,合计出资金额 4.3824 亿元。
公司派人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前往龙井农商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进行走访,对于置出资产,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置出资产已被处置,但未提供任何文本材料或说明,公司派去的
工作人员拍照获得处置协议复印件内容如下:2018 年 8 月 21 日,延边农商行作为甲方、秋林集
团及龙井银行其他三家股东(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新跃塑料软包装有限公司、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乙方、龙井银行作为丙方签订的“吉合框字第 160518-3 号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甲方支付 3.5 亿元购买乙方已出资购买的原延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及抵债资产(根据“吉合框字第160518-2号资产管理处置委托协议”,乙方购买的不良资产合计11.5亿)。转让款支付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4000 万元,新跃塑料软包装有限公司 3.1 亿元。公司尚不知晓股权受限及冻结的原因,针对通过拍照获取的延边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处置协议复印件。该协议复印件所显示的内容从未在公司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用印账簿亦无相应记录,置出资产原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延边农商行称已将全部购买款支付给了龙井农
商行其他股东。我公司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项。经龙井银行提示,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派员赴
龙井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发现,公司持有的龙井银行 20%股权被冻结(公告编号:临2019-049)。
我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吉林龙井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约定,将我公司入股龙井农商行时购买延吉市延河农村信用合作社置出的抵债资产(原贷款本金 3.01 亿元)对应的七处房产(购置价 3.3824 亿元)交付并且产权过户给我公司,且请求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秋林集团诉龙井农商行、延边农商行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根据被告龙井农商行的申请追加誉高公司、佩珀公司、新跃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秋林公司,被告龙井农商行、被告延边农商行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誉高公司、佩珀公司、新跃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缺席审
理。本案现一审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吉林省龙井市公安局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向法院发
函,该局已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对秋林公司副董事长李建新等人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建议法院
审理过程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移送公安机关审查。2020 年 7 月 2 日,该局再次出函认为李建新
等人涉嫌签订涉案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的经济犯罪。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裁定,公司已在收到裁定书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
交上诉状(公告编号:临 2020-054),目前该案已于 2021 年 2 月 7 日举行听证会,尚未正式开
庭。
4、龙井银行未向公司提交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20 年 1 月 16 日,秋林集团委派员工陪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前往龙井银行索取 2019
年年报,龙井银行财务负责人以财务报表尚未审计为由拒绝提供,承诺 2 月中旬审计后提供,但龙
井银行并未兑现承诺。2020 年 4 月 10 日,秋林集团向龙井银行出具《商请函》,再次阐明利害
关系,请龙井银行按《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予以
配合。2020 年 4 月 17 日,龙井银行第二次复函,提出以下要求:复印年报需支付费用,需出具
正式的授权委托书、承诺函及查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虽然上述要求已超越《公司章程》规定范围,但本着互信协商、大局为重的原则,秋林集团认可,待疫情过后派员前往办理。2020 年 7 月7 日,秋林集团派员再次前往龙井银行,出具相关证明、提供材料后,龙井银行律师又提出需要
秋林集团出具授权书的公证书为由再次拒绝提供相应财务报表。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1 年 2 月 2
日,针对秋林集团出具的《关于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