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股票代码:600881 编号:临 2011-024 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 2011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 2011 年 7 月 11 日在公
司总部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于 2011 年 7 月 8 日以书面送达和
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到董
事 15 名,实到董事 14 名,董事陈继忠先生委托董事王化民先生
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成立于 2003 年
12 月 15 日,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法定
代表人孙名扬,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自有房屋租赁等,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1,363,208,521.78 元,主要股东如下表: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94,483,260.55 36.274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10,000,000.00 30.076
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03,185,699.52 29.576
其它8名股东 55,539,561.71 4.074
合计 1,363,208,521.78 100
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2011)JR
字第010002号审计报告,截止2010年12月31日,江海证券总资产
为9,304,921,724.36元,净资产为2,301,737,462.06元,2010年实现
营业收入625,142,794.54元,净利润175,305,044.05元;根据天健
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2011)专字第010776
号 审 计 报 告 , 截 止 2011 年 3 月 31 日 , 江 海 证 券 总 资 产 为
7,662,161,771.89元,净资产为2,308,452,385.12元,2011年1-3月
实现营业收入106,656,941.75元,净利润9,227,048.06元。
根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和评报字(2011)第BJV4014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江海证券采
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74,189.96万元,增值额
为44,016.22万元,增值率为19.12%,本公司持有的江海证券股权
相应的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82,476.34万元。
现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决定将持有的江海证券上
述 41,000 万元股权(占江海证券注册资本的 30.076%)全部转让
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价格以江海证券评估值为依据,
确定为 88,000 万元,公司按持股比例应享有的江海证券 2010 年
2
前累计未分配利润(扣除公司在 2010 年期间已收到的分红金额)
及 2010 年 1 月 1 日以来新产生的投资权益全部归中国华融资产
管理公司所有。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如下:
1、删除规则第五条
第五条 股东大会可以依据公司的资产规模、获利水平和实际
情况,授权董事会决策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和委托理财事宜。具体授权额度为:董事会有权决
定单笔或为单一对象提供不超过 1 亿元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和委托理财;超过 1 亿元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和委托理财,报股东大会批
准。
2、修改规则第五十二条
原为:
“本规则经 200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订权属股东大
会,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现修改为: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订权属股东大会,解释权
属公司董事会。”
3、修改规则第五十三条
原为:
3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在《上海证券
报》和《中国证券报》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全文同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
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现修改为: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全文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
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
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
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修
改如下:
1、修改制度第 2.1 条
原为: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现修改为:
4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2、修改制度第 2.2 条
原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
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
制的子公司);
2)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现修改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第 2.3 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修改制度第 2.3 条
5
原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
现修改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第 2.2 条第(1)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联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自然人。”
4、修改制度第 2.4 条
原为:
6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
前条 1、2、3 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现修改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
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
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
2.2 条或者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2.2 条或者第 2.3 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
5、修改制度第 3.1 条
原为: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
权的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事项:
1) 购买或销售商品;
2)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代理;
5) 租赁;
6)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
7) 担保;
8) 管理方面的合同;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许可协议;
11) 赠与;
12) 债务重组;
13) 非货币性交易;
14)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
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