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总会计师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聘任景婉莹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聘任景婉莹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审阅景婉莹女士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景婉莹女士具有良好的财务、金融、投资方面的教育背景以及丰富的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总会计师职位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景婉莹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
郭永清 陆颖莹 许志明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