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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74 沪市 创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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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74:创业环保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9-28

600874:创业环保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编号 NO 1.17.8)

 签发人:              刘玉军

 主责部门            财务管理中心

 审核部门            企业管理中心

1. 版本更新记录

 版次      时间              更改内容            责任部门        审核批准

 V1.0    2018 年 2 月          制度新设          公司治理中心  总经理办公会、
                                                            董事会

 V2.0    2021 年 2 月  总则、管理政策和原则等部  财务管理中心  总经理办公会、
                                分内容                          董事会

 V3.0    2021 年 9 月  名称、总则、术语和定义、  财务管理中心  总经理办公会、
                        管理政策和原则等部分内容                  董事会

2. 总则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债券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保护公司、投资者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其另行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并约束、管理其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进行的信息披露,不适用于定向增发、配股、可转债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的定期财务报告信息及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所有重大事项;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交易商协会等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公开发布信息。
4. 职责分工

  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治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公司其他各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配合实施。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具体职责详见 5.3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5. 管理政策和原则

  5.1.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5.1.1.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5.1.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1.3.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5.1.4.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5.1.5.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在债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相关要求披露相关文件。在债券兑付后,
若需要继续进行信息披露,仍按本制度执行。

  5.1.6.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一般性信息披露、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和变更性信息披露。

  5.2.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5.2.1. 一般性信息披露指在债券发行时或存续期内,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公司进行的定期信息披露、债券发行的常规性信息披露,以及其他不会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信息披露。包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所有公告资料及兑付公告,按照监管要求需披露且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信息等。

  5.2.2. 一般性信息披露中,债券发行资料及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公告等应按照相关债券主管部门要求,于发行、付息及兑付前后的相应时间在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其中,应当于债券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1) 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2) 募集说明书(编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

  (3)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4) 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5.2.3.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1) 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2) 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3)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4) 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5.2.4. 相关财务信息应根据不同债券监管要求进行披露,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披露时间为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应
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2) 半年财务信息(中期报告)披露时间为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

  (3) 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披
露时间为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

  (4)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5) 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6) 公司合并财务信息若涉及下属上市子公司相关情况,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下属上市子公司披露时间。

  5.2.5. 公司因故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 5.2.4 规定的披露截止
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5.2.6.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5.2.7.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指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从而向市场披露的相关信息。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3)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5)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6) 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7)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8)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9)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0) 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1) 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2) 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3) 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4) 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5) 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16)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 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8)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9) 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20) 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1) 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2) 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3) 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5.2.8.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 5.2.7 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1)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4) 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9. 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5.2.10.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5.2.11.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需由全体董事对拟披露信息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监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相关事项。

  5.2.12. 变更性信息披露指公司在对相关信息披露后,由于差错、疏漏、计划变动、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原因,对已披露信息进行改正、补充、修订或延迟披露等。

  5.2.13.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或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2)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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