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明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西藏明珠股份有限公司已于1997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配股说明书》。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将配股说明书所载之有关事宜提 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和对象:本次配股按10:3的比例向1997年7月21日下午 收市时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本 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除可按上述比例认购配售股份外,还可按不超过10:4.24的比例受让本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股东转让的配股权,配股权转让 费每股0.20元。
二、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5.50元
三、股权登记日:1997年7月21日
股权除权日:1997年7月22日
四、配售股票的认购方法
1.配售缴款起日期:1997年7月22日--1997年8月4日,逾期未缴款者,其配股权视为自动放弃。
2.缴款地点与方法:
在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西藏明珠"股票的股东,在缴款认购期限 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公司营业部柜 台办理缴款手续,填写"西藏明珠配股"买入单,交易代码为"700873",每 股价格5.50元,配股数量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数乘以配售比 例(0.3)后取整,不足一股的部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办理。
社会公众股认购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配股权转配部分,填写"西藏明珠"买入单,交易代码为"710873",每股价格5.50元,另上每股转让费0.20元,合计每股价格5.70元,认购数量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股份数乘以(0.424)后取整数,不足一股的部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五、此次公众股股东获配股票数上市交易日将于股本变动公告刊登时另行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在国务院作出规定以前,国家拥有和法人持有的本公司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 上市流通。
六、咨询
本公司电话:(028)6601188-205;211
联系人:邓科奇 付勇
主承销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755-2463388-8313
联系人:唐冬元
特此公告
西藏明珠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