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高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10月22日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中山火炬高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举行了临时董事会,会议对本公司1995年度增资配股方案、公司章程修改及董事会秘书变更等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如下:
一、关于增资配股方案的决议
1、决定1995年度公司进行增资配股,配股以现有总股本13827.72万股,按每10股配售2.4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本次配售股份共计3318.6528万股。其中法人股1572912股,法人股东可放弃配股,并可决定是否转让配股权给其他股东。
2、配售价格:暂定每股人民币6-6.5元。
3、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本公司中山格兰特镀膜玻璃有限公司钢化玻璃生产线的建设及高新技术项目--高强丙纶材料及特种制品的生产和该两项目所需流动资金。
4、本次配股决议经股东大会通过六个月内有效。
5、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的有关事宜。
6、本次配股方案及有关事宜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后实施。
二、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
到会董事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股权较为分散等具体情况,就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等事项进行了讨论,形成决议如下:
1、同意对原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进行修改。
2、同意修改后的上述条款内容如下: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同意将修改后的章程条款提交公司股东会议审议。
三、因董事会秘书盛刚平同志的工作将发生变动,为了做好工作衔接,同意免去盛刚平同志董事会秘书职务,由江迎鸿同志(女,29岁,硕士工程师)接替董事会秘书职务。
中山火炬高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