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编号:临 2022-079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浙发易连拟将其持有的 36,668,600 股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 6.1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湖南邕兴管理的邕兴文远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45%,转让总价为 223,678,460 元。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湖南邕兴及其实际控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原合伙人、现合伙人、原实际控制人、现实际控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022 年 11 月 28 日,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发易连”或“甲方”或“转让方”)与湖南邕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邕兴文远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湖南邕兴”或“乙方”或“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浙发易连拟将其持有的 36,668,6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 6.1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湖南邕兴管理的邕兴文远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5%,转让总价为 223,678,460 元。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浙发易连股份变动情况
2022 年 11 月 24 日及 11 月 25 日,浙发易连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上市公司
13,455,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该次减持后,浙发易连持有公司
股份 167,013,6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83%。详见公告(临 2022-078)。
2022 年 11 月 26 日,浙发易连组织召开了合伙人会议,浙发易连合伙人同
意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伙并确定了退还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伙后,浙发易连的财产份额结构如下: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财产份额比例
(万元) (万元)
西格玛控股(杭州)有限公司 10,000 10,000 14.27%
新玛(丽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60,000 60,000 85.59%
杭州哲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00 100 0.14%
合计 70,100 70,100 100%
上述浙发易连合伙人减资退出事项不影响浙发易连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和持 股比例,浙发易连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2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浙发易连发来的《告知函》,浙
发易连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与湖南邕兴(代表“邕兴文远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浙发易连拟将其持有的 36,668,600 股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以 6.1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湖南邕兴,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45%,转让总价为 223,678,460 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浙发易连和湖南邕兴拥有公司权益的情况具体见下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浙发易连 167,013,652 24.83% 130,345,052 19.37%
湖南邕兴——邕兴文远价
0 0.00% 36,668,600 5.45%
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注:小数尾差出现差异系小数位数四舍五入的结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1、公司名称: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2JQH0L
3、执行事务合伙人:西格玛控股(杭州)有限公司
4、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王爱红
5、出资额:100,000 万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成立日期:2019 年 12 月 13 日
8、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江景路 1 号 705A-1 室
9、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务咨询、法律咨询。
(二)受让方:
1、公司名称:湖南邕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邕兴文远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156383
3、法定代表人:郭远祥
4、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成立日期:2015 年 2 月 2 日
7、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 188 号湘江基金小镇 2#栋
2 层 204-62 房
8、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郭远祥持有 60%股权,吴静持有 40%股权。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远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南邕兴及其实际控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原合伙人、现合伙人、原实际控制人、现实际控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方”)
乙方:湖南邕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邕兴文远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让方”)
鉴于:
1.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为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股票简称为“上海易连”,股票代码为“600836”,公司总股本为 672,753,072 股。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 167,013,6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83%。
2.甲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甲方拟将其所持 36,668,6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4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上述股份。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转让标的股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36,668,600 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及其相关的股东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45%。
(二)股份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签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成交均价为定价参考,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6.10 元/股(以下简称“每股单价”),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贰亿贰仟叁佰陆拾柒万捌仟肆佰陆拾元整(RMB223,678,460元),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及收购股份比例保持不变。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如下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贰亿贰仟叁佰陆拾柒万捌仟肆佰陆拾元整(RMB223,678,460 元),分为如下两个步骤支付:
3.1 在甲方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表的次个工作日,乙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壹
仟万元整(RMB10,000,000 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3.2 在标的股份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 2 个月内,乙方将剩余股份转让价
款人民币贰亿壹仟叁佰陆拾柒万捌仟肆佰陆拾元整(RMB213,678,460 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甲方应在收到第 3.1 条项下股份转让价款后的二(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收款凭据。
(四)甲方的声明和承诺
4.1 甲方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有限合伙企业,其具有全部的权利、权力和能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取得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和条件之约束。
4.2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及上市公司不存在已知而隐瞒的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甲方及上市公司已知而隐瞒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4.3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合法取得并持有标的股份,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处分权。甲方承诺在交割日前,甲方不会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质押担保措施或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权利限制;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中国法律、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其将积极协助标的公司、乙方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信息披露等必要事项。
4.4 甲方保证并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的过渡期间,除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外,甲方不得以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提供任何担保;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的前提下,甲方亦不会将标的股份进行向第三方的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五)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5.1 乙方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其具有全部的权利、权力和能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取得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和条
件之约束。
5.2 乙方用于购买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款项。
5.3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中国法律、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之相抵触。
5.4 乙方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向甲方及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提交的各项声明、承诺或其他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6.2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配合乙方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