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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7

6008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或“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转让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3.4%股权、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 2 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怀瑾抱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 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 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以及安信信托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以及8亿元以偿还待和解债务(包括本金 3,278,360,350.77 元及对应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安信信托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理由如下:

    一、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
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
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高天国。

    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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