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山西汾酒 证券代码:600809 编号:临 2011-011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银基贸易发展(深圳)公司
签署产品经销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产品代理经营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经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且银
基贸易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按期到达山西杏花村汾
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 2011 年 5 月 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对公司当期业绩影响:本经销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产品市场拓
展,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一、合同主要内容
为有效调控市场秩序,确保经销产品顺价销售,公司控股子公司山
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汾酒销售公司”)与银基
贸易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贸易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6 日在山西省汾阳市签订《经销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银基贸易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2、汾酒销售公司同意银基贸易公司为公司 55°40 年青花汾酒(5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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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和 55°经典国藏汾酒(660ML×2)全球总经销商。
3、合同期限:自 2011 年 5 月 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终止。
4、结算方式:实行款到付货制度。甲方收到乙方以银行转账和银行
承兑汇票两种形式支付全额货款后,按时为乙方办理付货手续。
5、定价依据:总经销协议价。
6、违约责任: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实际经
济损失,双方约定互不赔偿经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可得利益。
7、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本着友好的态
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的形式解决,由合同签定
地法院受理。
8、合同生效条件:《经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且银
基贸易公司交纳的 1000 万元履约保证金按期到达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指定账户后生效。
二、合同对方情况介绍
合作对方名称:银基贸易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信兴广场 5709 室;
注册资本:美元 621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国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主营业务:从事酒、包装容器、玻璃制品、陶瓷制品、塑料制品、
建筑材料(不含钢材)、家用小电器、电子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
配套业务;经济信息咨询。
银基贸易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银基贸易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未发生购销业务,该公司
信用状况优良,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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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经销合同的顺利履行将有利于公司产品市场拓展,对公司未来经
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由于产品实际销量需在每年度终了时确认,因此
暂无法确认具体合同金额,故无法对公司 2011 年销售收入及利润的影响
进行预测。
该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
因履行合同而对对方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
双方签署的《经销合同》及《经销合同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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