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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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钱江生化”)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2021年 6月 23日,本所就本次交易事项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法律意见书》。2021年 8月 1日,本所对 2021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5月
31 日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1 年 10 月 27 日,本所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
知书》(211668 号)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上合称“《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11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
称“并购重组委”)2021 年第 29 次会议审核,本次重组获有条件通过。根据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本所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用术语、定义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
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
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 本所律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
赖于交易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
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审核意见:请申请人进一步披露标的资产海云环保下属相关企业的经营资质情
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核查内容
海云环保下属实际开展业务的企业均已取得相应经营资质,部分企业实际
开展的业务无需取得资质,部分企业暂未实际经营无需取得资质,具体情况如
下:
(一)实际开展业务的企业均已取得相应经营资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资产海云环保下属实际开展业务的
企业均已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号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黑)JZ安许证字[2021]001753 2021.07.26-
2023.04.27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环保工
2 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 D423251861 2020.11.26-
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 2021.12.31
施工总承包三级)
3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 A123001116-6/3 2019.02.20-
北方环保 治工程)甲级 2024.02.20
4 工程建设施工组织质量管理体 00121QJ30195R5M/2200 2021.05.06-
系认证证书 2024.05.18
5 排污许可证 91230199718434780H001Z 2019.06.27-
2022.06.26
6 排污许可证 912311240528591164001U 2020.03.14-
2023.03.13
7 排污许可证 12230128300893904U001V 2019.07.12-
2022.07.11
8 安全生产许可证 (浙)JZ安许证字[2005]060262 2020.01.14-
2023.01.13
9 天源给排水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市政公 D233208908 2017.04.20-
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2021.12.31
10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机 D333073943 2018.12.29-
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2023.12.28
11 弘成环保 排污许可证 91321181582274852J002V 2020.04.17-
2023.04.16
序 企业名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号
1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JSZJ1181OOI012-1 2018.05-
2023.04
1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JSZJ1181OOL001-1 2017.11-
2022.10
1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JS1181OOI588 2021.08-
2022.07
15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