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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95 沪市 国电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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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95:国电电力公司章程(2020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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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1992 年《国有股份制企业试点办
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辽体改发[1992]68号《关于设立大连东北热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
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于 1992 年 12 月 31 日在大连经济
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21020011016886-1272。

    公司按照国务院[1995]17 号、国家体改委体改生
[1995]117 号、辽宁省体改委辽体改发[1995]60 号文要求,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3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发字[1997]50 号文审核批准,首次向社会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1280 万股,均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
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1997 年 3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GD POWER DEVELO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四号,
邮政编码 1166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650,397,84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
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青团组织,开展团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团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本章程对股东、公司、党委委员、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电力行业优势,积
极发展电力事业,将公司建设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电力公司,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为股东创造丰厚回报,为员工创造美好生活。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力、热力
生产、销售;煤炭产品经营;电网经营;新能源项目、高新技术、环保产业的开发与应用;信息咨询;电力技术开发咨询、技术服务写字楼及场地出租(以下限分支机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维护;通讯业务;水处理及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时总股本为 5100 万股。发起人东
北电力开发公司认购股份 3070 万股,于 1992 年 12 月 31 日
以其评估后的部分经营性资产 2994.9 万元和货币资金1303.1 万元出资,占总股本的 60.2%;发起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认购 500 万股,于 1992
年 12 月 31 日以货币资金 700 万元出资,占总股本的 9.8%;
发起人大连发电总厂认购 250 万股,于 1992 年 12 月 31 日
以货币资金 350 万元出资,占总股本的 4.9%;内部职工认购
1280 万股,于 1992 年 12 月 31 日以货币资金 1792 万元出资,
占总股本 25.1%。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9,650,397,845 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650,397,845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准。

    公司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在转股期内,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在转股期交易时间内申请转换股份。公司在可转换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向工商部门登记变更因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数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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