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作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本次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终止所属全资子公司师宗县金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山煤矿”)“金山煤矿 6 扩 15 万吨/年扩建工程项目”、师宗县瓦鲁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瓦鲁煤矿”)“瓦鲁煤矿 15 扩 21 万吨/年扩建工程项目”,系国家煤炭产业政策不断调整、行业标准要求不断提高,且政策调整间隔时间短、变化快,再加上国家、省市层面的安全检查,区域内的煤矿生产安排布置,以及周边煤矿事故带来区域内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导致煤矿停工停产和复工复产,技改和生产不稳定。公司按照煤矿产业政策要求并结合金山煤矿、瓦鲁煤矿实际经营情况出发,审慎决定金山煤矿退出并注销、瓦鲁煤矿被整合并注销,鉴于两个煤矿的法人主体资格将不存在,其改扩建项目终止实施。公司将金山煤矿、瓦鲁煤矿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净额合计 14,596.37 万元(因议案审议至结转存在时间差,实际金额以结转时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和财务成本,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有效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终止金山煤矿、瓦鲁煤矿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同时,要求公司管理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严格管控,杜绝一切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
李小军 龙 超 和国忠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