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九年度配股说明书
重要提示: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产、准确、完整,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配股主承销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发行人正式名称: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铁焦路
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新华股份
股 票 代 码:600782
配股主承销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法律顾问:江西省律师事务所
配售股票面值:人民币普通股
配售发行比例:每10股配售3股
配售发行数量:12815676股
配售股票价格:每股人民币7.5元
一、绪言
本配说明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证监发[1999]12号《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写的。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1999年5月22日召开的199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本次配股方案。本次配股方案经江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赣证办[1999]46号文同意,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1999[99]号文批准。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屠光绍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电 话:021-68808888
传 真:021-68802819
(二)发行人: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嘉良
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铁焦路
电 话:0790-6223288
传 真:0790-6221388
联 系 人:姚红江、张伟国
(三)主承销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淳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711号光明大楼707室
电话:021-63057865,63053008-666
传真:021-63057736
联系人:马骥、崔洪军、张苏伟
江西业务部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路275号
联系电话:0791-5207128
联系人:周悦峰、许旭高
(四)分销商: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秉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飞亚达大厦5,8楼
联系电话:0755-3241579
传真:0755-3241579
联系人:楼剡
(五)分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仁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楼
联系电话:0791-6637866
传真:0791-6637866
联系人:周钟山、李郴
(六)会计师事务所:江西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铁军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叠山路246号
电话:0791-6212303
传真:0791-6212303
经办会计师:丁莉、周益平
(七)资产评估事务所:江西中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靖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路470号
电话:0791-6631440
传真:0791-6631624
经办评估人员:邱淑珍、黄世新
(八)公司法律顾问:江西省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肖敏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大厦八楼
电话:0791-6224486,6201294
传真:0791-6272547
经办律师:肖敏、方世扬
(九)主承销商法律顾问:上海市浦东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毛柏根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东方路710号汤臣金融大厦6楼
电话:021-58204822-25
传真:021-58203032
经办律师:唐勇强、毛柏根
(十)股份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27号
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709940
三、主要会计数据
项目\年份 1999年中期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主营业务收入(千元) 80664.71 145436.30 133532.36 129557.30
利润总额(千元) 10963.35 24141.21 29126.99 27249.08
净利润(千元) 9318.85 20159.88 23970.48 22756.67
总资产(千元) 229335.11 243897.89 238085.14 187717.68
股东权益(千元) 160496.12 151192.67 148589.03 144399.15
总股本(元) 107947058 107947058 107947058 59970588
注:本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摘要和1999年中期报告摘要已分别刊登于1999年2月9日和1999年8月10日的《上海证券报》,敬请各位投资者认真阅读。
四、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配股的现行规定,本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检查,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配股的有关政策和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是在中外合资。新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体改组的基础上设立的、由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与控股股东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完全分开,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2、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3、公司本次配股所筹资金用于铝包钢系列产品生产线、钢丝生产线项目的改、扩建工程,以提高国家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所需要的铝包钢、预应力钢丝系列产品的技术含量、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致力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深度开发,培育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4、本公司前次发行股票时间为1996年12月9日,所募股份已全募足,所募资金已全部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投入,没有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
5、本公司1997年9月实施每10股转增8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1997年10月22日变更了注册登记,距今已间隔了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6、本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含1997、1998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每年都在10%以上,参见下表
单位:万元
时间\项目 净资产 税后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1996年 14439.92 2275.67 15.76%
1997年 14858.90 2397.05 16.13%
1998年 15119.27 2015.99 13.33%
7、本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8、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9、本次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0、本次配售发行股份总数为12815686股,不超过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普通股股本总数的30%。
11、本次配股价格暂定为7.5元/股,高于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1.4006元/股(截止1998年12月31日)。
12、本公司不存在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以及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法律意见
受本公司委托,江西省律师事务所肖敏律师、方世杨律师为本次配股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了本次配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发行人申报材料完整、规范、合法;国有法人股股东江西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经营性资产认购应配股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公平、公正;承销商承销发行人本次配股发行之股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影响其承销的重大法律障碍。因此,发行人本次配股符合《公司法》、《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配股的具体规定,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六、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时间、募集资金数额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364号和证监发字[1996]365号文批准,于1996年12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发行A种股票1500万股(其中:向职工配售15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6.89元。
该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0335万元。截止1996年12月17日,扣除当时已发生的发行费用,到位资金9900万元(其中包含尚未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赣会师股验字(1996)第012号《验资报告》、赣会师股审字(1997)002号《审计报告》验证,该次发行实际可用资金为9760万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铝包钢丝及铝包钢绞线生产线项目计划投资7649万元。实际使用资金768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6143万元、流动资产投资1537万元(注:本公司9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项目流动资产投资1620万元中,含项目备用金83万元)。
该项目已于1998年7月1日建成投产(原预计1997年7月建成投产),至1998年度报告期末,生产产品1199吨,实现营业收入净额1048万元,实现利润总额-7.08万元,募集资金的运用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效益的主要原因是:
(1)供电部门未能按原计划时间提供电源,致使设备调试时间推迟三个月,同时因主持调 试进口设备的外方人员未能按计划进度完成设备调试任务,延长调试验收期两个多月。
(2)本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需经使用部门试用若干个月后,有关质量鉴定部门才给予进行产品鉴定。经鉴定合格,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接受订货、正式投入生产。原计划试生产、验收投产期为两个,实际期限为六个多月。
(3)该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力输变电网及电气化铁路的建设。由于目前大型电力、电气化铁路建设项目招标书中多数明文规定,生产厂家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有两年以上的供货历史才可以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