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21-046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 告内容不 存在 任何虚假 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 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7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111,957,796 股股票,发行价格 17.0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909,999,999.76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
金净额 1,872,226,414.8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到账,已经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000318 号验资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开立专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规定,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
乌当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及保荐机构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2021 年 6
月 9 日,单位: 元)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 23210001040016960 670,000,000.00
司 公司贵阳乌当支行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8113201013300108692 461,799,999.76
司 贵阳分行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 2402004829200376608 670,000,000.00
司 公司贵阳南明支行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 5205142360000003337 70,000,000.00
司 公司贵州省分行
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 61050163720800001889 0
限责任公司 公司三原县支行
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133999787621 0
限责任公司 安顺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及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各开户银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次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 1 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昭、罗爽、丙方 2 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毛军、
陈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
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本协议一式 8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贵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