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24-104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38号)核准,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3,719,88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0.16元。截止2024年12月30日,本公司实际
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3,719,889股,募集资金总额
1,889,392,962.24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38,869,414.28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50,523,547.96元。上述资
金到位情况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4]第29-00006号的
验资报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一、开立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经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等具体事宜。近日,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林城西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截至2024年12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单位:元
编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人民币) 入账日期
号
中航重机股份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
1 限公司 限公司贵阳林城 755915935010000 555,481,530.90 2024年12月30日
西路支行
2 中航重机股份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限公司安顺分行 133084853695 555,481,530.90 2024年12月30日
中航重机股份有 中国农业银行股
3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贵阳 23210001040028007 370,321,020.60 2024年12月30日
乌当支行
中航重机股份有 中国工商银行股
4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贵阳 2402004829200527928 370,321,020.60 2024年12月30日
南明支行
合计 1, 851, 605, 103.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各开户银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次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
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 1 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爽、刘昭,丙方 2 指定的保荐代表
人杨跃、毛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