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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46:江苏索普: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索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30

600746:江苏索普: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索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1年10月12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14点00分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10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胡宗贵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査,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4,040,09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123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23,919,1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113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向全资子公司东普新材料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24,027,89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股数12,2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
决结果:同意股数57,029,8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股数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24,027,79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股数12,3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7,029,7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84%;反对股数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21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在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购买项目用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24,027,89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股数12,2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7,029,8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股数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24,027,89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股数12,2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7,029,8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股数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24,026,49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股数13,6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7,028,4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61%;反对股数1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的议案均已获得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已获得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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