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
第三章 股份......- 3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
第一节 股东......- 5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9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0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1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2 -
第五章 董事会......- 14 -
第一节 董事......- 15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16 -
第三节 董事会......- 19 -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22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2 -
第七章 监事会......- 23 -
第一节 监事......- 23 -
第二节 监事会......- 24 -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25 -
第八章 党组织......- 25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6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6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28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8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28 -
第一节 通知......- 29 -
第二节 公告......- 29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9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9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0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1 -
第十二章 附则......- 32 -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设立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并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苏政复(1996)57号)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100134790773U。
第三条 公司1996年8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1996年8月27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于1996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JIANGSU SOPO CHEM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88号
邮编:2120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67842884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经公司董事会确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成立党委,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决定重大问题,事先应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增强企业竞争和开拓发展的能力,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最大限度地为公司和股东谋取利益,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仅限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制造、销售;电力生产;蒸汽生产;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销售;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治理;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贮存、处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焊接气瓶检验;不动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数为: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3982万股,镇江硫酸厂35万股,镇江市第二化工厂35万股,镇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5万股,镇江江南化工厂15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67842884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