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我们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及资料认真审阅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对董事候选人的资料核查,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后,我们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孔玉生先生、刘同君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上述 2 名董事候选人未发现有《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等情形。
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 2 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定公司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根据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外部董事津贴,有利于公司外部董事更好的履职尽责,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我们同意将上述确定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计提 ADC 部分停产装置及关联项目资产减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停 ADC 发泡剂部分生产装置并终止实施 ADC 技术提升改造项目,对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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