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
重要提示: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公司名称: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小洪洞县广胜寺镇
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山西焦化
股票代码:600740
配股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配股价格:每股4元人民币
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
配股比例:每10股配3股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等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而编制,经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1997年12月19日董事会和1998年元月22日股东大会决议及1998年3月25日第五次股东大 会暨1997年度股东年会决议批准实施本配股方案。
本方案已经山西证券管理办公室晋证办字[1998]6号文同意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8]35号文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该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屠光绍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7813
2、发行人: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佩珍
地址:山西省洪洞县广胜寺镇
电话:0357-6625220
传真:0357-6625045
联系人:席国旺 张红胜
3、主承销商: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88号
电话:0351-2024203
传真:0351-4076509
联系人:李凡 张刚 王亚飞
4、副主承销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淳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63号
电话:010-66081970
传真:010-66077668
联系人:李敏
5、分销商: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政
地址:金华市西市街111号
电话:021-63231690
传真:021-63231072
联系人:赵惠新 陈继
6、股份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地址:上海浦建路727号
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058899400
7、律师事务所:山西省第二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闫怀庆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36号
电话:0351-2022601
传真:0351-4079055
经办律师:闫怀庆 寇峰
8、会计师事务我:山西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陈广清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45号
电话:0351-4043074 4123258
传真:0351-4077434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秀琴 白银泉
三、本次配售方案
1、配售发行股票的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配售发行的股份数量:2560万股(未包括国有法人股股东承诺放弃 认购的法人股可配部分2120万股)
每股配股价:人民币4.00元
2、配股比例:按1997年末总股本156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 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每10股配3股,应配股份1500万股;国有法人股股 东每10股可配3股,应配股份3180万元,经有关方面批准,国有法人股 股东承诺以现金认购应配股份中的1060万股,其余2120万股作放弃配股权处理。
3、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费用
本次配股全额募足,预计可募集资金总额10240万元,社会公众股 的可配股份由承销团包销,可募集货币资金6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330万元,预计本公司实际可募得货币资金9910万元。
4、股权登记日及除权基准日
股权登记日:1998年5月27日
除权基准日:1998年5月28日
5、国有法人股股东放弃配股权的承诺
本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持股单位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就国有法人股股东放弃部分配股权的问题已获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晋政函[1998]26号文批准。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0600万股,本次配股可配股份3180万股,放弃配股股份2120万股,实际认购配股数1060万股。
6、本次配股前后股份变动情况
本公司现有总股本15600万股,本次配股后如募足全部股份,公司 总股本将增至18160万股,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数量单位:万股 每股面值:1.00元
股本类别 配股前 配股增加 配股后 比例
(一)尚未流通股份
国有法人股 10600 1060 11660 64.21
(二)已流通股份
社会公众股 5000 1500 6500 35.79
(三)股份总数 15600 2560 18160
四、配售股票的认购方法
1、配股缴款的起始日期:一九九八年5月28日起至一九九八年6月10日止(期内股票交易日),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2、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期间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属各会员公司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缴款手续。
(2)国有法人股股东缴款地址: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缴款办法
(1)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认购本次配售股份 中的部分或全部,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社会公众股的配股部分时,填写“山西焦化配股”(700740)买入单,每股价格4元,配股数量限额为 股权登记日持有股数乘以配股比例(0.3)后取整数,不足一股的部分按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惯例办理。
(2)国有法人股股东的缴款以资金形式直接向本公司划转。
(3)逾期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配股由承销团包销。
五、获配股票的交易
1、获配股票中可流通部分(即社会公众股股东每10股获配3股,共 计1500万股),其上市日期将于本次配股结束后刊登股份变动公告时再 另行公告。
2、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其交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 行。
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国有法人股股东认购配股暂不上市流通。
六、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配股若全部募足可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9910万元(已扣除有关 费用),所募资金主要用于90万号/年焦炉易地改造项目建设,有关情 况如下:
(一)项目简介
公司投资建设的90万吨/年焦炉易地改造项目是国家扶持的能源基础产业,是山西省1997年的重点工程,是公司“九五”规划的重头戏。
该项目属于煤焦化行业,投资总额9.65亿元,公司1996年7月发行 票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项目总投资为7.14亿元,是根据1992年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山西焦化厂焦炉易地改造一期工程项目建议 书的批复》(国经贸改[1992]90号)批准的投资概算额。1996年10月,受国家经贸委技改司委托,由山西省计委、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联合主持,对鞍山焦耐院所做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结合当时物价上涨等实际情况,投资概算修改为9.65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为9.088亿元, 建设期利息支出547万元,流动资金5089万元。
根据1997年1月20日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和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联合下 发的《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焦炉易寺改造一期工程实际设计的批复》(晋计设字[1997]18号),90万吨/年焦炉易地发行项目一期工程总投资修改为6.46亿元。一、二期工程合计投资总额为9.65亿元。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以现金方式全部投入90万吨/年焦炉易地改造项目。目前可到位资金为3.8亿元,资金投放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1998年 1999年
建筑工程 10000 6000
设备购置 8852.50 8000
安装工程 -- 4000
其他工程费用 1147.50 --
小计 20000 18000
90万吨/年焦炉易地改造项目一次设计,分两期工程进行。其中一 期工程将于一九九九年内建成投产,总投资6.46亿元,扣除已到位资金及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所缺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若有不足,拟通过99年度配股募集;若通过自筹解决,99年配股资金将用于二期工程建设。
(二)项目的立项、审批情况
1、1992年7月13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山西焦化厂焦炉易地改造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1992]90号文),同意项目立项;
2、1996年9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了《印发〈关于审批山西焦化工业总公司焦炉易地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的通知》(国经贸改[1996]631号),通知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国务院批准。
3、1997年1月20日,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和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焦炉易地改造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晋计设字[1997]18号),批准项目一期工程初步设计。
七、风险因素及对策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配售的股票时,除本配股说明书提供的各项资料外,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1、经营风险
(1)重要材料的供应
本公司主要原料为洗精煤,其费用在1994年度占本公司制造总成本的52.78%。洗精煤供户全部在山西省境内,本公司对个别供货大户有 一定的依赖,1994年以来由于煤炭行业实行限产提价和不给钱、不进票、不还帐就不发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