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充分履行监督职能,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职权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其职能是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四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
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与监事的资格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中四名由股东担任,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另外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通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主席由全部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
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五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八)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公司前款规定选举、更换监事,该选举、更换无效。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程序:
(一)监事会严格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督促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确保公司财产完整。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监事会的检查,不得存在隐瞒、虚报或谎报行为。
(三)监事会的决议与董事会的意见发生冲突,经协商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监事会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将有关决议和意见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监督公司依法运作,并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在公司中期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程序:
(一)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
(二)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三)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书面表决,并且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五)监事会可以要求相关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应关问题进行质询;
(六)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也可制作一套自行留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