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所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和查验,对该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已对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符合有关规定。
2、自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至今,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与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与相关各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了积极磋商、反复探讨和沟通。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和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基于审慎判断并充分沟通协商之后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公司董事会就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黎万俊、蒋青云、刘家朋
2021 年 10 月 11 日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无正文)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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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万俊 蒋青云 刘家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