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配股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公司名称: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新区运河路8号
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苏州高新 股票代码:600736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配股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配售数量:3483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配售价格:每股人民币11.1元
配售比例:以1999年12月31日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9]12号文《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公司字[2000]2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写。
经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高新”或“本公司”)2000年7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2000年8月25日召开的200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本次配股方案。本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宁证监公司字[2000]194号文初审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9号文核准实施。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朱从玖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2819
2、发行人: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新区运河路8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友明
联系人:许良枝
电话:0512-8251888-8553
传真:0512-8253101
3、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南峰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电话:010-66215566
传真:010-66215566-253
联系人:林郁松 王诺
4、主承销商律师: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
电话:010-66493371
传真:010-66412855
经办律师:颜羽贺伟平
5、副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电话:0755-2175560
联系人:隗国
分销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克群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万通新世界广场B座12层
电话:010-68581166-8761
联系人:杨新军
分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仁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电话:0755-3516283
联系人:杨建华
6、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云为
注册地址: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电话:021-63070766-1301
经办会计师:曹培青 汪洋
7、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11楼
电话:021-68410088
经办律师:白彦春 唐丽子
8、评估机构: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
经办评估师:贺静 宁波
电话:010-88091830
9、股份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地址:上海市浦建路727号
电话:021-5870888
传真:021-58732631
三、主要会计数据
本公司2000年中期财务资料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曹培青、汪洋审计,并出具了华业字(2000)第105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摘录如下:
单位:元
2000年1-6月
1、主营业务收入 253,551,939.45
2、利润总额 118,192,576.72
3、净利润 91,501,664.99
4、每股收益 0.217
5、净资产收益率 9.03%
2000年6月30日
6、总资产 2,457,422,085.91
7、总股本 422,640,000
8、股东权益 1,013,518,196.50
9、每股净资产(调整前) 2.40
10、每股净资产(调整后) 2.37
以上仅列示本公司2000年中期主要财务数据,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注意阅读本公司1999年度报告摘要及2000年中期报告摘要。本公司1999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2000年4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2000年中报摘要刊登于2000年8月2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四、公司董事会对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9]12号文《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公司字[2000]2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自上市以来,在各级证券监管机关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股份公司规范化运作,已具备以下配股条件:
1、本公司与控股股东苏州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苏新集团”)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相互分开,保证了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2、本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已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3、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经济适用房开发及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4、本公司前一次公开发行时间为1998年5月,发行的股份全部募足且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公司最近一次股份变动为1999年5月27日实施的98年度分配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以税后利润每10股送5股。本次配股距公司前一次公开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5、本公司上市后经历了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997、1998、1999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4.95%、29.43%、16.18%,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且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均高于6%,符合法定要求;
6、本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本公司本次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9、本公司本次配股比例为每10股配3股,不超过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的30%;
10、本公司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11、本公司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2、本公司未擅自改变前次《配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13、本公司历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14、本次配股申报材料不存在虚假陈述;
15、本公司拟订的配股价格11.1元高于公司1999年末每股净资产2.18元;
16、本公司不存在以公司的资产为公司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
17、本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18、公司董事会经对照有关文件检查,认为公司符合配股规定,并本着谨慎性原则研究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一致认为是可行的;
19、对于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已保证公司及在该项关联交易中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并认为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以及对非关联股东是公平合理的;
20、董事会已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作出了详细说明,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编制并公告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1、本公司本次配股已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并就下列事项逐项表决:
①配股比例和本次配售股份总额;
②配股价格区间及定价方法;
③配股募集资金用途;
④配股方案有效期限;
⑤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有关事宜。
在就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2、公司本次配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配股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证券管理机构关于配股的具体规定,具备配股条件。
五、公司上市后历年分红派息情况
苏州高新于1996年8月15日上市,历年分红派息情况如下:
1、1996年10月,实施了每10股送3股转增3股的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为9,600万股,其中流通股为2,400万股。
2、1997年4月,实施了每10股送3股转增2股的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为14,400万股,其中流通股3,600万股。
3、1998年3月,实施了每10股送8股的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为25,920万股,其中流通股为6,480万股。
4、1999年5月,实施了每10股送5股的分配方案,总股本为42,264万股,其中流通股10,800万股。
5、2000年7月,实施了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元人民币(含税)的分配方案。
六、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配股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法律意见为: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配股发行及上市的程序、实质条件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票条例》、《配股通知》和《配股补充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申请配股的上报待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