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配股方案已经黑龙江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黑证监上字[1998]45号文初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8]133号文批准,将于近期实施。《配股说明书》刊登在198年11月3日的《上海证券报》上,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将《配股说明书》所载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每10股配3股
二、配股价格:人民币7.5元
三、股权登记日:1998年11月17日
除权基准日:1998年11月18日
四、配股缴款起止日期:1998年11月18日至1998年12月1日(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缴款地点:社会公众股东在上述缴款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公司营业部办理缴款手续。
六、认购办法: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按以下方式认购本次配售股份的部分或全部。
(1)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应配股份时,填写“工大配股”(代码700701)买入单,每股价格为7.5元人民币,配股数量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乘以配售比例(10:3),不足一股部分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2)前次受让法人股转配股的股东认购应配股份时,填写“工大转配”(代码:701701)买入单,每股价格为7.5元人民币,配股数量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乘以配售比例(10:3),不足一股部分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3)发起人法人股股东的配股手续由主承销商、本公司和法人股股东协调处理。
(4)逾期未认购股份处理方法:
逾期未被认购的可流通社会公众股配股部分,由承销团包销;法人股转配股的配股部分,由承销团代销。
七、本次获配股股票可流通部分,其上市时间于配股结束并刊登股份变动公告后另行公告。
投资者若需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本公司于1998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