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配股说明书
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与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格或者投资人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工大高新
股票代码:600701
公司全称: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市南岗区护军街40号
配股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配股数量:2617.3038万股
配股价格:每股7.5元人民币
配售比例:每10股配3股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而编制。经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度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实施配股方案,并经黑龙江省证券管理办公室黑证监呈[1998]45号文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8]133号文件复审通过,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说明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竭: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屠光绍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7813
2、发行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注册地址: 市南岗区护军街40号
电话:0451-6208765-5151
传真:0451-6253555
联系人:梁桂梅 王玉伟
3、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小兵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68561122
传真:010-68561008
联系人:刘延辉 杨卫东
副主承销商:江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志强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管家桥87号华荣大厦14层
联系电话:010-68588137
传真:010-68588683
联系人:姚伟彪
分销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汾江南路83号
联系电话:010-64935099
传真:010-64939987
联系人:孙晶
分销商: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中义
注册地址:长春市北安路80号
联系电话:0431-8919122
传真:0431-8959532
联系人:金梅香
4、股份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路67号
电话:021-63596661
传真:021-63599066
5、发行人律师事务所:竞天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彭学军
注册地址:北京市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323室
电话:010-64671982
传真:010-64673772
经办律师:张绪生 徐跃武
6、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商海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高晓风
注册地址:北京市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写字楼A821室
电话:010-65283621
传真:010-65283623
经办律师:高晓风 舒子平
7、资产评估事务所:哈尔滨华通资产评估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许书容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东安街5号
电话:0451-4650244
传真:0451-4650287
经办评估师:董贵元 侯立柱
8、会计师事务所:哈尔滨市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赵志杰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06号
电话:0451-4644844
传真:0451-4613548
经办会计师:李丛艳 付晓明
三、本次配股方案
1、配股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配售价格:人民币7.5元
配售股份数量:2617.3038万股
2、配股比例;按现有股本15724.3461万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3股。国有法人股可配售股份1800万股,承诺以其所属新阳汽车改装厂经评估后的净资产认购300万股,其余部分放弃;社会法人股可配售股份600万股,承诺全部放弃;社会公众股可配售股份1950万股;法人股转配股可配售股份367.3038万股。以上合计共配售2617.3038万股。
3、本次配股方式:股东凭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按比例认购。
4、预计募集资金总额;本次配股若全部募足,预计可募集资金1962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及转配股部分后,预计实际可募集资金16275万元,其中现金14025万元。
5、股权登记日和除权基准日:
股权登记日:1998年11月17日
除权基准日:1998年11月18日
6、法人股股东配股基本情况: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持有本公司法人股6000万股,此次应配1800万股,“工大高总”拟以其所属全资企业新阳汽车改装厂经评估后的净资产2250万元认购300万股,其余部分放弃。此方案已经国家财政部财管字[1998]22号文批准。
本公司的另两名法人股东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哈尔滨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各持有本公司法人股1000万股,合计2000万股,此次应配600万股,均承诺放弃此次配股权。
7、非现金方式认购新股的特别说明:
哈尔滨华通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摘要: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其所属企业新阳汽车改装厂经评估后的净资产认购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配股,本所接受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委托,对新阳汽车改装厂评估基准日1998年7月31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整体评估,评估结果报告如下:1998年7月31日,新阳汽车改装厂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评估现值为2250万元。
新阳汽车改装厂以“新阳”系列改装车为龙头的三大产品系列近100余车型投放市场,凭借车体设计先进、造型美观、经久耐用等产品特点而享誉全国。“新阳”系列改装车先后通过了市、首、国家级的技术鉴定,曾荣获国家七五星火计划博览会银奖和全国第二届科技新产品名优产品博览会金奖。该厂1997年销售收入4000余万元,创利润320万元,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4%以上。至1998年7月已实现销售收入220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8.6%。
“工大高总”将其优质资产注入本公司,对本公司调整产品结构,实现内部资产重组、优化要素配置,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8、本次配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及变化(若转配股部分全额配足):
(单位:万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配股增加 本次变动后
(预计) (预计)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8000 300 8300
其中:
国家拥有股份 6000 300 6300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2000 2000
外资法人持有股份
其他
2、募集法人股
3、内部职工股
4、转配股 1224.3461 367.3038 1591.6499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9224.3461 667.3038 9891.6499
二、已流通股份
1、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6500 1950 8450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三、股份总数 15724.3461 2617.3038 18341.6499
四、配售股票的认购方法
1、配股缴款时间:
起止日期为1998年11月18日至1998年12月1日止(期内证券商营业日),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2、缴款地点:
社会公众股东在上述缴款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公司营业部办理缴款手续。
3、缴款办法:
各股东可根据意愿决定是否按以下方式认购本次配售股份的部分或全部。
(1)社会公众股东认购应配股份时,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填写“工大配股”(代码700701)买入单,每股价格7.5元人民币,配股数量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乘以配售比例(10:3),不足一股部分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2)前次受让法人股转配股的股东认购应配股份时,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填写“工大转配”(代码701701)买入单,每股价格7.5元人民币,配股数量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本公司转配股数量乘以配售比例(10:3),不足一股部分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3)发起人法人股股东的配股手续由主承销商、本公司和法人股股东协调处理。
4、逾期未认购股份处理办法:
逾期未被认购的可流通社会公众股配股部分,由承销团包销;法人股转配股的配股部分,由承销团代销。
五、获配股票的交易
1、获配股票中可流通部分的上市交易开始日:
本次配售股票中可流通部分的上市交易时间,将于本次配股实施完毕、刊登《验资报告》及《股本变动公告》后,另行公告。
2、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人股股东、转配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及本次认购配股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3、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1997年度本公司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经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基本实现了股东大会上对股东的承诺。1998年公司的发展规划是,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以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公司整体效益为中心,积极拓展新的业务经营范围。
根据本次配股方案,本次配股理论上可募集资金19629万元,扣除资产作价、有关发行费用并考虑转配股认购不足问题,预计实际可募集资金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