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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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天 魏云珠 魏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