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字[2021]第 16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均胜电子、公司 指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辽源得亨
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 指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 指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
案)》 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指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
法》 划管理办法》
持有人、参加对象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
《信息披露指引》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
露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均
法律意见书 指 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
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字[2021]第 168 号
致: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均胜电子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均胜电子的股票,与均胜电子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员工持股计划中相关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均胜电子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均胜电子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提供的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向公司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0543096X6”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60543096X6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剑峰
注册资本 136,808.4624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92 年 8 月 7 日
营业期限 1992 年 8 月 7 日至长期
电子产品、电子元件、汽车电子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统)、光电机一
体化产品、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设备、汽
经营范围 车配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发动机进气增压器)、汽车内外饰件、橡塑
金属制品、汽车后视镜的设计、制造、加工;模具设计、制造、加工;
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制造业项目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登记状态 存续
年报信息公示情况 2020 年度报告已公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为在上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监发审字(1993)69 号”《关于辽源得亨股份
站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在上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券简称为“均胜电子”、证券代码为“600699”。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在上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在上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波
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所律师对照《指导意见》和《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1、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并将根据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3、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
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不超过 900 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66%,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参与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2 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存续期为120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7个月、29个月、41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30%、30%、4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1 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2 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采取公司自行管理模式设立。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