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编号:临 2020-048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股票数量和价格
发行股票数量:130,821,559 股
发行股票价格:19.11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2,499,999,992.49 元
募集资金净额:2,473,565,317.48 元
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序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 获配数量 限售期
号 (元) (股) (月)
1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65,000,111.33 40,031,403 6
2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531,999,983.97 27,838,827 6
Association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0,999,982.06 18,367,346 6
4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19,999,988.49 16,745,159 6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1,999,984.50 7,953,950 6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9,999,989.23 7,849,293 6
7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9,999,982.79 4,186,289 6
8 深圳市晨钟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4,999,985.06 3,924,646 6
9 邹瀚枢 74,999,985.06 3,924,646 6
合计 2,499,999,992.49 130,821,559 -
预计上市时间: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非公开发
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均胜电子”或“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概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涉及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0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本次发行涉及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020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监管部门的核准情况
1、2020年8月10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2020年8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9号),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发行。
3、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0年10月12日。
发行人及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9.11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3.45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发行底价为18.77元/股)。
4、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30,821,559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237,263,065股的3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499,999,992.49元,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6,434,675.01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473,565,317.48元,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2,500,000,000.00元,亦不超过募投项目总投资。
5、锁定期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
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
6、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2020年10月22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37952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10月22日止,海通证券为本次发行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对象缴纳的申购款人民币2,499,999,992.49元。
2020年10月22日,海通证券将上述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划付至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2020年10月26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000760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10月22日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92.49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6,434,675.0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73,565,317.48元。其中计入股本金额为人民币130,821,559.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2,342,743,758.48元,变更后的股本金额为人民币1,368,084,624.00元。
2、2020年11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
(五)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均胜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
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报备的发行方案相关规定一致;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均已对取得公司股份做出限售承诺,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涉及的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单、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130,821,559股,未超过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371,178,919股。本次发行最终确定发行对象为9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及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和预计上市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 认购对象名称 认购价格 获配数量 限售期 预计上市时间
号 (元/股) (股) (月)
1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19.11 40,031,403 6 2021 年 5 月 5 日
(有限合伙)
2 JPMorgan Chase Bank, 19.11 27,838,827 6 2021 年 5 月 5 日
National Association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11 18,367,346 6 2021 年 5 月 5 日
4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11 16,745,159 6 2021 年 5 月 5 日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11 7,953,950 6 2021 年 5 月 5 日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11 7,849,293 6 2021 年 5 月 5 日
7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11 4,186,289 6 2021 年 5 月 5 日
8 深圳市晨钟资产管理有限责 19.11 3,924,646 6 2021 年 5 月 5 日
任公司
9 邹瀚枢 19.11 3,924,646 6 2021 年 5 月 5 日
合计 130,821,559 - -
注: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