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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均胜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5

均胜电子:均胜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3-052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发行数量:40,616,919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价格:8.99 元/股

    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均胜电子”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集团”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2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减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6)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1)2023 年 4 月 1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具体审核意见如下:“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所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2)2023 年 5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波均胜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9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3、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发行数量

  本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数 量 为 40,616,919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65,146,101.81 元。
5、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均胜集团,均胜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6、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2 年 5 月 14 日),本次发行价格原定为 9.09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
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每
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A 为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价格由 9.09 元/股调整为 8.99 元/股。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确定为 8.99 元/股。
7、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出售,同时在本次发行之前已持有的均胜电子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出售。若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限售期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则上述限售期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政策相应调整。
8、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截至 2023 年 7 月 4 日,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金公司”)已收到公司本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的认购款项共计人民币
365,146,101.81 元。2023 年 7 月 5 日,中金公司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相关承
销费用后的余额合计人民币 359,819,696.49 元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5,146,101.81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0,173,483.56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4,972,618.25元。

资金到位后及时存入专用账户,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截至 2023 年 7 月 4 日,发行对象已将认购款项汇入中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1-9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共计 365,146,101.81 元。

  截至 2023 年 7 月 5 日,中金公司将收到的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至
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300825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根据《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300825 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5,146,101.81 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 10,173,483.56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4,972,618.25 元,其中计入股本金额为人民币 40,616,919.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314,355,699.25 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证券变更登记证
明》,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办理完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手续,
新增股份 40,616,919 股,登记后股份总数 1,408,701,543 股。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五)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均胜电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9 号)和均胜电子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且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本次发行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均胜电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律师事务所意见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
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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