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广船国际 股票代码:600685 公告编号: 2014-04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本公司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的有关要求,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广
船国际”)对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本公司
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汇总整理,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公司存款安全性的承诺
对于本公司与中船集团签署的《2013-2015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
协议》下存款的风险控制鉴于不时存放或将存放于关联方中船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财务”)的存款数额巨大,中船财务已
于2012年3月9日为存款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性的承诺,具
体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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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任何时候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条款,均不逊于为中船
或中船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款,亦不逊于本公司可
从其它金融服务机构获取的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款;
2、确保中船财务持有的《金融许可证》及其它业务经营的许可、
批准和备案等均经合法取得并持续有效;
3、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证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
满足存放资金的安全支付需求;
4、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操作,
确保资产负债比例、银行同业拆借比例和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
符合中国银监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5、定期向本公司回馈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配合本公司审计师
进行相关审计工作,使其能够满足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目前,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团”)
在2013年开展定向非公开发行H股及收购广州中船龙穴造船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龙穴造船”)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收购龙穴造船之后,中船集团仍将作为广船国际的控股股东,因
此,广船国际将与中船集团下属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船舶”)和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东
中华”)在VLCC和VLOC船舶产品方面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除上述
收购了龙穴造船的广船国际可能与中船集团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外,广
船国际与中船集团(及控制的企业)之间在过去不存在船舶产品的交
叉和重叠的情况,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2
基于上述内容,为保证广船国际的正常经营,就本次收购龙穴造
船完成后,避免广船国际与中船集团发生新的同业竞争事宜,中船集
团于2013年9月30日出具的承诺如下:
1、对于目前国内船舶行业低迷的特殊时期,收购了龙穴造船的
广船国际将与中船集团下属中国船舶、沪东中华在部分产品上存在阶
段性的同业竞争,中船集团不会利用对广船国际的控股地位,从事任
何有损于广船国际利益的行为,并将充分尊重和保证广船国际的经营
独立、自主决策。并且,在法律允许且条件成熟的前提下,中船集团
将在未来适合的时机以合法合规的方式积极推动解决上述同业竞争
问题。
2、除上述1的情况外,在广船国际作为上市公司且中船集团根
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广船国际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之规则被视
为广船国际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任何期限内,中船集团
将不会并防止和避免中船集团控制企业(广船国际及其控制企业除
外)从事与广船国际及其控制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中船集团若违反上述承诺并导致广船国际利益受损,中船集
团同意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4、本承诺函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承诺函的成立、有效性、
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本公司于2014年初完成收购龙穴造船事项,实现了华南地区船
舶企业区域整合的第一步。2014年,中船集团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
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关
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等有关要求,正在推进
内部资产整合相关工作。
鉴于中船集团于2014年4月开始筹划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经本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4年4月15日起停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