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3-01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存在
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违规借款及担保事项。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共计人民币 0 元,违规担保本金共计人民币 55,000.00 万元,违规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 40,229.45 万元。
现将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如下:
一、资金占用事项情况及进展
1、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 2017 年度、2018 年度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
的情况下,以公司及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的名义与朱丽美、王悦英、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后部分借款无法按时偿还,导致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融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项导致控股股东
自 2017 年起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6 日披露的《关
于违规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3)。
2、资金占用进展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于自 2019 年起每月月底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送《催款函》,要求其尽快偿还所占用资金,并已取得签字回执。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暨指定管
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91),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及奥瑞德有
限的重整申请。2022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公司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公司存在的控股股东占用资金问题制定了解决方案,重整投资人将以现金方式解决
控股股东尚未解决的资金占用。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了《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2022)黑 01 破 8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之一为: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计划》规定将重整投资人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
户。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12 时,重整投资人已将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现
金合计人民币 13,000.00 万元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已全部清偿完毕。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奥瑞德有限收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2022)黑 01 破
89-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破产程序。
公司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违规担保事项情况及进展
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违规担保事项,涉及担保本金共计55,000.00万元。
1、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与杭州尊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尊渊”)分别通过杭州合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出资1.50亿元、0.75亿元认购了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2.25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书面保证合同,涉及担保金额1.5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
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56),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 01 民终 5340 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判定杭州尊渊向国都控股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补差款人民币
42,895,544.49 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等。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案公司需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78,841,061.49 元(本金及违约金)。
2、2017年12月15日,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约定新黄浦公司作为委托人,爱建信托作为受托人,成立“爱建耀莱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用于向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耀莱”)发放信托贷款,主合同期限为24个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内部正常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与爱建信托签订《保证合同》,对爱建信托与北京耀莱签订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北京耀莱在上述贷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还款义务,新黄浦公司提起诉讼,诉讼金额暂计到2020年6月28日,本金、利息等合计为168,289,146.66元。
2021年8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528号],一审判决公司不需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2)。
2022 年 8 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2)沪民终
23 号之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 74 民初 1528 号民事判决,发回上海金融法院重审。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2-050)。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一审判决已撤销,一审重审尚未开
庭,该笔违规担保余额按本金 1 亿元暂计。
3、2017年,控股股东左洪波先生与万浩波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亿元,并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担保金额3亿元。2018年4月20日,因左洪波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故万浩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11日,该院作出(2018)沪0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679号判决”),判令左洪波归还万浩波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2019年12月3日,因左洪波未履行679号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故万浩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4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执1649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万浩波除获清偿446,584.03元,其余债权均未获清偿。
鉴于上述情况,万浩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679号判决确定的左洪波所欠万浩波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计算案件受理费方便,暂计100,000,0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8)。
2022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初258号,一审判决公司对6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左洪波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在二
分之一的范围内向万浩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左洪波追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2)。截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2,338.52万元,公司管理人就一审判决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暨指定管
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91),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及奥瑞德有
限的重整申请。2022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重整计划》(草案),公司管理人
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公司存在的违规担保问题制定了解决方案,根据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违规担保债权人为公司普通债权人,违规担保债权人所占用
的偿债资源将由重整投资人以现金方式进行弥补。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2022)黑 01 破 8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之一为: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计划》规定,将重整投资人弥补违规担保债权人作为上市公司普通债权人占用的偿债资
源对应的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12 时,重整投资人已经支
付人民币 2,000 万元至管理人账户,用于弥补违规担保债权人作为上市公司普通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所占用的偿债资源。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奥瑞德有限收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2022)黑 01 破
89-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破产程序。
《重整计划》中对违规担保债权清偿做出了安排,管理人已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相应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国都控股的债权已被管理人审查确认为人民币78,841,061.49 元,债权人新黄浦公司及万浩波因涉及未决诉讼、需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相关资料等原因,管理人尚未出具债权审查意见。
公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影响是否已完全消除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将持续关注此事项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 2022 年
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