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主办券商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5 月 28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6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
股票于 2024 年 6 月 5 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 15 个交
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为 2024 年 6 月 26 日。退市整理期届满后 5 个
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聘请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的主办券商和持续督导券商,委托信达证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4年5月28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6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 3 次临时董事会会议,
同意聘请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担任公司的主办券商和持续督导券商,委托信达证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
因信达证券和本公司均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本次聘请信达证券向公司提供服务构成关联交易。
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信达证券未发生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机构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967A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成立日期:2007 年 9 月 4 日
注册资本:324,300 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
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3 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信达证券资产总额为 7,792,377.20 万元,净资产为 1,833,981.97 万元;2023 年度净利润为 154,259.49 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信达证券为公司提供主办券商和持续督导券商相关服务。
(二)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参考行业平均水平,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服务内容
公司聘请信达证券担任公司的主办券商和持续督导券商,委托信达证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
(二)关联交易金额
公司在全国股转公司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费为人民币 100.00万元(含增值税)(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公司在全国股转公司退市板块挂牌后,每年支付持续督导费人民
币 20 万元(含增值税)(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违约责任
根据委托股票转让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如有违反,则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损失。
公司违反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还应按欠交金额每日 0.05%的比例,向信达证券支付违约金。
(四)生效条件
委托股票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信达证券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所要求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主办券商及持续督导券商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有关事项的推进效率,保证公司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第 3 次临时董事
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主办券商和持续督导券商的议案》,同意聘请信达证券担任公司主办券商和持续督导券商。公司关联董事张宁、魏一、陈红艳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就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全体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
信达证券在国内证券市场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公司聘请信达证
券担任主办券商及持续督导券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聘请主办券商暨关联交易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4 年第 3 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
(三)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
内容如下:
鉴于信达证券在国内证券市场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公司聘请信达证券担任主办券商及持续督导券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聘请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务有助于推进公司相关工作,本次聘请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费用参考市场平均水平,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七、备查文件
(一)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3 次临时董事
会会议决议
(二)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请主办券商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请主办券商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股票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