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A 股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A 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范围,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不得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份的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预留 A 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 2022 年 4 月 11 日作为预留 A 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人民币 3.68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78.3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