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配股说明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注册成立)
主承销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副主承销商: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分销商:湖北证券有限公司 陕西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 吉林证券公司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申能股份
股票代号:600642
发行人: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东方路428号
配股主承销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配股类型:普通股
配股数量:22335.2万股
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不超过10:8的比例配售新股共计7171.2
万股;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自己的意愿决定以不超过10:10的比例受让国
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转让的部分配股权,共计8964万股;国家股股东配售5000万股;法人股股东配售1200万股。
每股面值:10.00元人民币
配股价格:3.2元/股
配股缴款的起始日期:1996年11月11日起至1996年11月22日止(期
内券商营业日)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而编制,经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1996年8月1日董事会和1996年9月3日第六次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实施本配股方案。
本方案已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6]192号文意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6]12号文复审通过。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该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或他人提供未在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配股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杨祥海
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路15号
电话:(021)-63068888
传真:021-63063076
2.发行人: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冠痒
注册地址:上涨市浦东东方路428号
浦西办公地址:上海市常德路175号7楼
电话:021-62499091
传真:021-62498960
联系人:周燕飞
3.主承销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黄玉峻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63号
电话:021-63239199
传真:021-63239157
联系人:马骥 陶淳孟 周家祺
4.副主承销商: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
地址:深圳市春风路5号
电话:021-62672001
传真:021-62712514
5.分销商:湖北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浩武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32号
电话:021-63298982
传真:021-63299686
分销商:陕西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全昌
地址:西安市解放路233号
电话:029-7262153
传真:029-7215339
分销商: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咸祥
地址:北京市万寿路27号
电话:010-68283892
传真:010-68218546
分销商:吉林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晶
地址:长春市斯大林大街63号
电话:0431-8945679
传真:0431-6786556
分销商: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叶龙
地址:上海市临平北路3号甲
电话:021-65072796
传真:021-65073640
6.股份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建麟
注册地址:上海闵行路67号
电话:021-63566657
传真:021-65359066
7.公司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朱洪超
地址:上海市衡山路283号华强公寓三楼
电话:021-64712303
传真:021-64310763
经办律师:朱洪超 江宪
8.承销团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吕红兵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728号百乐门大酒店622室
电话:021-62488686×622
传真:021-62485297
经办律师:吕红兵 刘维 戴华
9.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石人瑾
地址: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电话:021-63070767×130
传真:021-63243522
经办注册会计师:陆国豪 戎凯字
三、本次配售方案
1.配股发行股票的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元
配售发行的股份数量:22335.2万股
每股配股价:3.2元
国家股、法人股配股权转让费:每股0.15元
2.配股比例
每10股配售8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每10股配售8股,共计可配售7171.2万股,另每10股
可从国家股、法人股转让配股部分受让10股,共计可受让8964万股。
社会法人股股东配股数量:1200万股
国家股股东配股数量:5000万股。
3.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费用
如本次配股全额配足,预计可募集资金总额为71472.64万元,扣除
本次醑凤的发行费和有关费用后,预计本公司实际可募得配股资金70043万元。
4.时间安排
股权登记日:1996年11月8日
除权基准日:1996年11月11日
5.国家股股东及法人股股东出让配股权的承诺:
根据本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国家股股东经上海市国资办
沪国基(1996)173号文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6]173号文和
国家国家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6]147号文同意将其可配售新股中部分
配股权转让予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同时经征阄公司各法人股股东意见,本公司部分法人股股东也同意将其可配售新股中的部分配股权转让予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
转让配股权的数量:8964万股
6.本次配股完成后预计股本结构将出现如下变化:
单位:万股
(一)尚未流通股份 本次变动前 本次配股增加 本次变动后
(预计) (预计)
1.国家股 206309.67 5000 211309.67
2.法人股 25000 1200 26200
3.其它(社会公众股 8964 8964
东受让国家股、法
人股配股转让股份)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231309.67 15164 246473.67
(二)已流通股份
A股 8964 7171.2 16135.2
已流通股份合计 8964 7171.2 16135.2
股份总数 240273.67 22335.2 262608.87
四、配售股票的认购方法
1.配股缴款的起始日期:1996年11月起至1996年11月22日止(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2.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东在认购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磁卡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所属各会员公司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缴款手续。
(2)社会法人股股东缴款地点:上海浦东东方路428号601室
(3)国家股股东配股手续由主承销商、本公司和国家股股东协调办
理。
3.缴款办法:
社会公众股或可根据自己意愿决定是否按以下(1)、(2)方式认购本次配售及转配股份中的部分和全部.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社会公众股的醑凤部分时,填写“申能配股”(700642)买入单,每股价格3.2元。配股数量限额为截止股权登记
日持股数乘以配股比例(0.8)后取整数,不足一股的部分依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惯例处理。
(2)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转让配股部分
时,填写“申能转让”(710642)买入单,每股价格3.35元(含转让费0.15元)。认购转配数量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乘以转配比例(1.0)取整数,不足一股的部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惯例处理。
(3)社会法人股股东在认购时间内,凭原始收据、单位介绍信和法
人股股东帐户卡,到浦东东方路428号601室办理缴款手续。
(4)国家股股东配股手续由主承销商、本公司和国家股股东协调处
理。
(5)逾期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配股,由承销团包销。
逾期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受让转配部分,由承销团包销。
逾期未被认购的国家股、法人股承诺认购配股6200万股由承销团代销。
五、获配股票的交易
1.获配股票中可流通部分(即社会公众股东按10配8,共计7171.2万股),其上市日期将于本次配股结束刊登股份变动公告时再另行公告。
2.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其交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公众股股东受让的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转让配股部分在国务院就此问题未作出新规定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六、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盈利预计
公司本次醑凤所能筹集的资金约7亿元,主要投资于外高桥一期4×30万千瓦机组、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6×30万千瓦机组等二项国家重点
式程和即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