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 2022-018
债券代码:143743 债券简称:18 公用 04
债券代码:155745 债券简称:19 沪众 01
债券代码:175800 债券简称:21 公用 0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新要求,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特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特 别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别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
【1991】105 号文批准,于 1991 年 9 【1991】105 号文批准,于 1991 年 9
月 4 日以募集方式设立;于 1992 年 1 月 4 日以募集方式设立;于 1992 年 1
月 1 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月 1 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已按照有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已按照有 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 司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公 司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000132208778G 91310000132208778G
公司的发起人为:上海大众出租汽车 公司的发起人为:上海大众出租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煤气公司、交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煤气公司、交 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上海申华电工 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上海申华电工
联合公司 联合公司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 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无。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购回要约; 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
式购回; 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
回; 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主管机 (四)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主管机构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许可的其它 构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许可的其它
形式。 形式。
其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其中,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 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三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 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授权相关人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九条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之具体实 十条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之具体实施
施方案。 方案。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履 券法》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的除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外。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的证券。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资股股东的适用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七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条之规定。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 涉及外资股股东的适用本章程第二百
六十七条之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 第四十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包括
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 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均不应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 当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 等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
担义务的人。 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 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所述的情形。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所述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
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 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 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
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 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
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
行分配; 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 (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
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 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