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同意
《关于收购青海小西牛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60%股权的议案》
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关于收购青海小西牛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60%股权的议案》;
2、本次收购的评估、审计机构有较强的专业能力,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3、本次收购的评估、审计机构具有独立性,未有影响评估、审计结果独立性的事项。
独立董事: 朱德贞 刘向东 李新建 毛惠刚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