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同意《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2、此项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本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3、此项关联交易合理、合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此项关联交易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朱德贞 刘向东 李新建 毛惠刚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