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阅读了《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公证的判断立场,现就《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我们对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相关事项表示认可,并且一致同意将《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朱德贞 刘向东 李新建 毛惠刚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