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4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部分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12 月 11 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分
别作出(2020)豫 01 破申 122 号、(2020)豫 01 破申 123 号、(2020)豫 01
破申 124 号、(2020)豫 01 破申 146 号、(2020)豫 01 破申 147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受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铝业”)、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炭素”)、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高晶”)司法重整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2020-070号公告。
中孚电力重整案、中孚铝业重整案、中孚炭素重整案、林丰铝电重整案、安
阳高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
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以网络会议方式分别召开,各公司债权人会议对各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45 公告),现将相关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公司部分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中孚电力重整案、中孚铝业重整案、中孚炭素重整案、林丰铝电重整案、安阳高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期限已届满,各公司管理人已完成计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债权人均分为普通债权组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各公司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因此,
中孚电力重整计划、中孚铝业重整计划、中孚炭素重整计划、林丰铝电重整计划、安阳高晶重整计划已经各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二、风险提示
(一)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的重整计划的裁定批准与后续执行情况可能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第 13.4.1 条第(七)项相关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则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第 13.4.14 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