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17-056
债券代码:122441 债券简称:15赣长运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通过挂牌方式公开转让昌南客运站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等相关附属设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将拥有的昌南客运站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等相关附属设施,参照评估价值,以1.8亿元为底价通过挂牌方式公开转让(详情请见刊登于2017年11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通过挂牌方式公开转让昌南客运站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等相关附属设施的公告》)。
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披露转让昌南
客运站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等相关附属设施的交易信息,信息披露期间产生四个意向受让人。2017年12月27日,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网络竞价方式被依法确定为公司上述资产的买受人。
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三路2号省工商大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铭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03月13日
营业期限:自2014年03月13日始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内贸易;自有房屋租赁;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其100%股权)。
本公司与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均未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2017年12月28日,本公司与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
署《产权交易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签署方名称:
转让方: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昌南客运站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等相关附属设施
三、交易方式:合同项下产权已于2017年11月29日始公开披露交易信息,
信息披露期间产生四个意向受让人,并于2017年12月27日以网络竞价方式依
法确定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买受人受让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四、转让价格:根据公开交易的结果,公司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贰亿零玖佰贰拾伍万元(¥20,925万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按照交易要求提交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于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交易中心直接汇付至本公司指定帐户。
五、转让价款支付: 受让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 51%(含
折抵为价款的保证金)即:人民币(小写)¥10671.75 万元,在本合同生效后
五日内汇入本公司指定结算账户;剩余价款人民币(小写)¥10,253.25 万元,
在标的不动产权过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即视为受让方违约,受让
方应按合同未付金额每天万分之五向本公司承担违约金,因违约给本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追诉,并有权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剩余价款由受让方提供经本公司认可的担保(为确保受让人正当履行与本公司在产权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付款义务,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产权交易合同各项下的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本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及本公司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包括但不限于欠款本金、欠款利息及因无法履行欠款而产生的其它费用等)。
六、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交易双方就合同项下产权的交易获得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公司委托产权经纪公司到标的的登记机关办理标的的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过户)产生的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公司对此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于2018年3月1日前,公司将标的采用现场交付方式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发生的运输、搬运、拆除、装卸、保险、意外伤害等费用和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七、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是指评估基准日(2017年10月31日)至产权完
成交付之间的期间。合同过渡期内,公司对标的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公司应保证和促使标的于评估之时的功用状态,过渡期内出现任何对标的的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除非公司未尽足够的善良管理义务,标的在过渡期内的增、损益均由受让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的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30日,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受让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0 %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受让方承担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3)公司不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逾期超过10日,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合同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关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南昌国资产业经营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于2017年12月28日将部分转让价款计 7,671.75万元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其按照交易要求提交的3,000万元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由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汇付至本公司帐户。
本次交易对公司当期利润无影响,预计获得的损益将计入公司2018年度经
营成果。公司将根据上述《产权交易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